第一条 为规范水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中国水权交易所水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交易保证金是交易参与人缴纳的用于保证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交易参与人为交易标的所支付的货币资金。
交易服务费是交易参与人因中国水权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所支付的货币资金。
交易保证金可转作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货币资金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条 交易参与人一般应按水交所相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第四条 水交所受理水权交易申请后,申请人应按保证金设置要求,及时将保证金存入水交所保证金账户。
第五条 交易参与人应按水交所相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并取得收费凭证。
第六条 交易协议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交易参与人应通过结算账户一次性交割;约定为分期付款的,交易参与人通过结算账户分期分批交割。
第七条 交易参与人签订交易协议后要及时足额向结算账户存入交易价款,保证按协议约定完成交割。
第八条 通过水交所账户以保证金结算交易价款的,交易参与人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水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